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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

  (津价综[2011]32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协议价格的函》(津卫财函[2010]48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市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协商议定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第一中心医院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协议收费的对象范围是与该院签约的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

  二、该院针对上述参保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并根据患者病情、治疗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医疗服务,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药品价格及按规定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仍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三、实行协议收费应由院方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开辟独立诊区,为患者提供服务。

  四、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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