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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3
【实施时间】 2011-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平台”上注册,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平台”上公示,取得参与中标药品配送的资格。未注册或审核未通过的经营企业不得参与中标药品的配送。

  第二十一条  中标药品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须由供货企业与采购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确定。

  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中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费用,委托配送企业不得提高药品中标价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药品配送的企业对采购机构、生产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且必须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将所采购的药品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不及时配送或配送行为不规范,将列入不良记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组织集中采购,代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不得拒绝。

  合同应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和地点、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第七章 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机构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实行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省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用于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周转。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授权或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限,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采购机构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据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采购计划、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签收单办理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具体天数在合同中约定)。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由采购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省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人社、商务、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机构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条  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供货企业应将拟供货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从2011年4月1日起,采购机构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建立专人接待和接受企业书面申诉,相关部门专人定期负责处理企业申诉。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于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两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湖北市场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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