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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审批[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11]11号)


  

  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你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价格咨询服务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价格认证)和非车损类价格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均按照评估(认证)案值分档计收(详见附表一、二)。

  三、你单位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止。

  

  附表: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略)

  二、非车损类价格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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