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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残联厅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设立大会仲裁委员会和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

  

  第二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是竞赛、分级的仲裁机构,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组织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指导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的仲裁事件。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处理本项目比赛期间发生的有关竞赛规则、规程的纠纷,保证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大会分级委员会受理各代表队分级申诉。

  

  第三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主任由主办单位人员担任。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由单项竞委会负责人、技术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竞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四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大会分级委员会不受理按分级规则规定应由各项目分级小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该场次最后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得影响或停止比赛。对裁判员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各项目规定的时间,由代表队领队向本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同时按照“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相关材料。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

  

  第六条  对本队或非本队的运动员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允许在分级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由代表队领队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赛事进行过程中,允许对非本队运动员分级情况,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主办单位将在赛前根据国际性赛事和2009年、2011年全国锦标赛公布免分级运动员名单。免分级运动员不接受分级申诉。

  

  第七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后,根据代表队书面申诉和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书面报告以及仲裁录相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时,作出的决定方有效。仲裁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方面。所有决定应报竞委会、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竞赛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判决,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重复申诉。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大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行为程度,建议运动会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九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认定在本范围无法处理的仲裁事件可上报大会仲裁委员会。大会仲裁委员会视情召开大会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大会仲裁委员出席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时,作出的决定方有效。

  

  第十条  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大会仲裁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将其他委员个人的意见以及没有最终形成的处理意见向外界透漏。如受理的申诉与仲裁委员会成员相关联,该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裁判员、分级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违反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纪律以及竞赛、分级的有关规定的,大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行为程度,依据《全国残疾人体育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残疾人体育分级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运动会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其所属单位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纠纷,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和颁奖。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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