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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查,确保《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学前教育。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结构,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办。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

  3制定并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教育厅)

  4制定学前教育办园实施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保证各类幼儿园办成合格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6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7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调整部分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加快幼儿教师的培养和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实施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集中免费培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8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师资,科学规划和改扩建农村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以及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政策,鼓励村集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农村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义务教育。

  9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0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范围,公开招生办法和结果。完善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探索“一校制”、“联校制”、“学区制”、“集团化”、“协作区”等多种办学形式,建立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扩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的比例。(省教育厅)

  11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禁止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禁止把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新生入学、编班的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非重点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有偿培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持续开展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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