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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市场管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活动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


  第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 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 入渝备案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本人简历(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入渝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 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此条若有须填报);

  (六) 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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