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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项目实行主监审专家负责制,监审设主监审专家1名,副监审专家1~2名。按专业(煤炭、金属矿产、基础地质科研与非金属矿产)设立监审组。监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监审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专职监审专家组成,成员由监审专家和省项目办联络员组成。

  

  第六条  监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提出项目主副监审专家建议名单;

  

  (二)组织监审专家对监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变更进行研究,向项目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建议意见;

  

  (四)协调与项目监审工作相关的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对主副审专家提交的项目监审报告进行审查;

  

  (六)汇总监审范围内项目的监审情况,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和项目办;

  

  (七)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二)根据勘查工作实施情况,对勘查工程施工安排和设计变更提出建议;

  

  (三)制止、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的做法;

  

  (四)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野外验收、成果评审验收等;

  

  (五)领取监审工作劳务费,报销监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六)退休专家享受省项目办提供的监审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八条  监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成果进行核实和检查督促;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技术指导;

  

  (三)及时审阅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如实向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和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及时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审质量,并对项目监审质量终身负责;

  

  (六)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项目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七)完成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办和监审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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