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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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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办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项目监审工作程序

  

  (一)监审组按项目制定年度监审计划,提出项目监审专家建议;

  

  (二)经项目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每个项目设立项目监审专家小组;

  

  (三)项目主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实地监审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项目办和监审组,由监审组联络员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省内项目实地监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实地监审结束后,项目主审专家综合监审专家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监审结论,承担单位对监审结论签署意见;

  

  (五)项目主审专家向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同时抄送省项目办;

  

  (六)项目主审专家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报告;

  

  (七)各监审组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

  

  第十一条  实地监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监审专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并书面报告项目工作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监审专家提出的监审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直接向省项目办、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反映。

  

  第十二条  省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监审专家实行年度聘任制度,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项目办与监审组共同负责,对监审专家在本聘任年度内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报省厅备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对称职的监审专家继续聘用,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监审专家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监审专家对于有本人参加的项目、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项目、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项目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监审专家应恪守公正、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中,严禁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有碍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等。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审工作经费在省国土资源厅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省项目办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对监审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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