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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3
【实施时间】 2011-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条 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中通用名的药品原则上必须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

  对于不参加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生产厂家,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一条  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需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实施集中采购。

  在基本药物采购时,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规格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该规格药品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和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实际购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周边有关省(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采购价格,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参考价。

  第十三条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将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也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标准。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五条  区分基本药物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采购: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部分基本药物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它基本药物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通过上述招标方式均不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招标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应同时投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在充分考虑和兼顾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特点的基础上,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生产资质、药品质量抽检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通过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月的10日前上报下一个月的基本药物用药需求,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审核后,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wwwhbjbywzb.cn)”上报,同时将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后寄送采购机构。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集中招标工作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周边省(市)联合采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保障供应和质量。

第五章 药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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