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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综合指导,全面推进。北京、贵州、甘肃、新疆等省(区、市)把所有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全面进行检查。山东省组织专家依据《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以及检查实际情况,编制了冶金煤气安全“十不准”、“十必须”、“六不干”等通俗易懂的安全口号,便于企业员工理解和记忆。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从加强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理、加强钢水、铁水等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安全管理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十条易懂、易记的规定。云南省实行了黑名单制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冶金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由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按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的冶金企业底数不清、状况不明,没有按照要求报送全部专项检查材料。 (二)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大部分省(区、市)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的监管工作,市、县两级监管力量更为薄弱,投入专项检查精力不足,加之缺乏相关的监管业务知识,使得专项检查工作效果不佳。 (三)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没有按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缺少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有的制度论证不充分,危险因素辩识不全,措施不具体,且制度执行不到位、动态落实较差。在施工和检修交叉作业管理协议书中,内容不规范,没有真正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记录或整改计划及整改确认。 (四)企业人员装备配备不到位。一些企业未配备煤气防护站或人员配备不足,配备的人员缺乏专业培训,未按规定配齐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等装备,在使用管理维护方面存在差距。 (五)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可靠。一些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主控室、值班室、煤气柜周边规定位置、管道水封等煤气区域安装一氧化碳固定报警器并实施有效监控;煤气管道没有氮气置换和吹扫设施;末端放散管没有达到规定高度;有效煤气隔断设施不可靠;煤气管道缺少介质标志、流向标志和限位标志;无防静电设施,避雷装置不符合标准等。 (六)企业煤气安全培训不到位。大部分企业缺乏煤气管理安全管理专业和操作人员,且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培训经费和时间没保障,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甚至存在未经相应的教育培训就上岗或转岗作业的现象,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全员煤气基本知识培训不足。 (七)企业应急预案演练不重视。虽然企业制定了煤气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但有的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根据企业情况的变化而及时修订,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往往造成盲目施救,扩大事故灾难。 三、继续深化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一)狠抓落实,继续深化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要把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今年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按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冶金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凡2010年没有检查到的企业,今年要全部检查到位;对去年检查出的问题,要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整改到位。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抽查组《检查情况反馈》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请未报齐全部专项检查材料的地区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其他地区请报送今年检查的有关材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二)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把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法,转化为冶金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常抓不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要求,制定企业具体的贯彻措施,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在高温铁水、钢水吊装、运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及其他高风险作业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审批确认监控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