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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石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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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立和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要积极利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建立、完善风险定价机制,通过提高贷款收益覆盖民营企业相对较高的风险,满足不同风险水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十)主动灵活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营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

  

  (十一)加大对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允许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利用自筹资金和支农再贷款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发展和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十二)有效满足农村服务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的资金需求。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色,发放“短、频、小”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信用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用贷款。

  

  四、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三)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河北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

  

  (十四)扩大金融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各级人民银行要抓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重大机遇,认真学习借鉴石家庄市政府直接融资试点工作经验,通过举办宣传推介会、专题培训会、储备企业资源、加强沟通反馈等多种形式,引导各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支持民营经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和超短期融资券,不断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融资总量。

  

  (十五)推动新型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银监部门研究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措施办法,继续做好支持农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信用增进体系

  

  (十六)推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民营经济主体,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民营经济主体的担保需求。

  

  (十七)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做好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档案,为经济活动和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资信服务;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诚信光荣、失信耻辱的社会信用观念和风尚,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培育民营企业诚信自律机制;争取政府的积极支持和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促进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

  

  (十八)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项目,实现银企良性互动,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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