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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宁委发〔2011〕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适龄幼儿发放助学券。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幼儿助学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全市统一。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2、经费市区共担。根据全市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助学券经费实行市区财政按比例(定额)共同承担。 3、实施区县为主。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以区县为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幼儿助学券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适龄幼儿(托班除外)。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幼儿助学券政策,须参照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条件执行,幼儿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四证”:户口簿、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符合发放条件的幼儿每人每年发放幼儿助学券2000元,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1000元。 四、发放程序 1、每年秋季,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在园幼儿提出助学券申请。 2、幼儿园对申请助学券的幼儿进行资格初审。 3、幼儿园将通过初审幼儿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所在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实下拨助学券经费。 五、幼儿园兑券条件 1、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质; 2、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 3、个别区域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准予兑现幼儿助学券。如两年内不能达标的则取消兑券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 六、经费渠道及安排 1、发放幼儿助学券所需经费,市、区县(含街道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 2、根据我市现行教育费附加管理体制,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沿江开发区实行按比例补助,市补助40%,区承担60%;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从市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3、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入、管办分工、购买服务”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对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支持。 七、监管措施 1、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本区域幼儿园进行审核,符合兑券条件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要对幼儿助学券申领资格严格初审,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幼儿助学券汇总进行严格复审,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 3、各区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