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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党[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交党〔2011〕12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厅机关党委: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等多家单位和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意见》(浙党研〔2011〕4号)和《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和中国共产党浙江历史第二卷的通知》(浙组〔2011〕9号),对全省开展党史教育工作作出了部署。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浙党研〔2011〕4号、浙组〔2011〕9号文件精神,把党史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特别是中青年党员干部和青少年党史学习和教育工作。

  二、全面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基本内容。在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中共党史及中国近现代史、中国革命史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把《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和第二卷、《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国共产党新时期简史》、《中国共产党浙江历史》第一卷和第二卷、《浙江改革开放史》等党史著作,作为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读物,纳入党委(总支)学习计划,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党的光辉历史、伟大成就、宝贵经验、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各单位要为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和《中国共产党浙江历史》第二卷,其他党员干部的二卷书籍的征订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各单位可以通过党委(总支)学习、干部教育培训、辅导讲座、纪念征文、演讲比赛、歌咏会、报告会、座谈会、红色旅游、主题教育、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推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习党史。交通党校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党史教育包括地方党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宣传部门要统筹组织多种形式的党史宣传工作,利用现代媒体加大党史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交通院校要把党史作为学校思想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教育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广泛深入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重视发挥离退休老党员、老同志关心和参与党史学习教育的积极性。

  四、认真落实党史学习教育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党委(总支)要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作出具体安排部署,使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效。要针对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等不同对象,提出相应的要求。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党史,以此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奋发进取的热情,扎实推进工作;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增进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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