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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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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检验试验、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确定中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对法规、规章未作招标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建设单位也应比照上述方式进行。

  (四)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9号)等规定,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建设单位应当细化招标采购内部监管程序,重点做好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招标内容事先把关。重点审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项目后续风险;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二是招标过程事中监督。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格对招标样品及投标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建设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三是招标结果事后跟踪。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五)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充分发挥设计对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的“龙头”作用,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概(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二是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推行项目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和内部网上公示制度,提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三是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设计变更而有重大突破的,必须按规定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六)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二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项目合同发生重大变更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提倡应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并落实专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施工班子和监理班子的抽查,确保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到位。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鼓励应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为加强参建各方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相互监督,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委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四是加强监理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等法规、规章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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