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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3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国有地勘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2009-2015年)以及《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47号)的有关要求,省厅编制了《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立项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地勘处联系人:胡开明 0571-88877316

  

  地环处联系人:肖常贵 0571-88877916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为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加快建立地勘项目库,科学部署和合理安排“十二五”地质勘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2009-2015年)以及《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47号)的有关要求,省厅编制了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超前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统筹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先行性作用,超前部署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2、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加快解决基础数据更新、资源调查和环境评价等关键性基础地质问题。

  

  3、整装部署,搞好衔接。继续以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为重心,集中资金统筹部署,提高项目的整装性。同时,做好与国家专项资金之间的衔接,上下联动,避免重复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公开运作、规范管理。从项目立项到落实承担单位要严格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立项内容

  

  (一)基础地质调查。

  

  1、钦杭成矿带浙江段、武夷山成矿带浙江段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航空物探,以及基础调查成果集成与综合研究。

  

  2、设区市的城市地质调查。

  

  3、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1、重要成矿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是省“751”地质找矿工程确定的七大重点勘查区内的矿产远景调查。

  

  2、地热远景区的地热资源勘查,以及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

  

  3、主要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调查,沿海岛屿供水水文地质综合勘查。

  

  (三)地质环境调查。

  

  1、以县(市)为单位的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2、沿海平原、金衢盆地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

  

  3、以环杭州湾、温(州)台(州)、舟山群岛新区为重点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以及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四)地质遗迹保护。

  

  1、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区地质遗迹评价。

  

  2、各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矿山公园等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和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点(地)保护。

  

  (五)地质科研和信息化工作。

  

  1、重要成矿带基础地质与成矿作用研究。

  

  2、勘查技术方法、成矿信息提取处理、隐伏矿探测技术等前沿课题的研究。

  

  3、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勘查与开发利用技术方法研究。

  

  4、馆藏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建设,已建基础地学数据库更新与维护。

  

  5、海洋经济发展带地质技术信息服务。

  

  三、立项要求

  

  (一)项目实施阶段。

  

  2011-2015年。

  

  (二)项目申报主体。

  

  1、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基础地质研究、方法技术研究和成果集成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提出申请。

  

  2、农业地质、城市地质调查、地热和浅层地热能、应急水源地调查、供水水文地质勘查、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信息化项目,以厅信息中心为主提出申请。

  

  (三)项目编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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