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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正式实施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本市“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现决定正式对本市各区县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遵循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本市-区县”的框架。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好本区县系统的实施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数据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1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上报本区县的信息系统实施计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县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截止到2010年底的数据上报工作(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

  

  各区县上报数据应细化到资产卡片级,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实时更新,并定期上报纸质文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涉密资产信息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涉密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将涉密数据汇总信息(含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本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工作。

  

  三、信息系统的部署方式

  

  此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原则上采用“财政集中”模式,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在各区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另行部署应用软件和数据库,仅需利用网页浏览器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到本区县财政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相关资产管理业务及申报审批业务事项的处理。

  

  四、硬件及网络环境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的单位用户数量和资产卡片数量(需考虑未来5年容量)配置相应的硬件设备,硬件配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同时各区县财政局的政务外网接入端口网络带宽应不低于10m。

  

  五、实施经费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保证工作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所需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如下几项费用:

  

  1.构建资产管理系统所涉及的硬件网络设备和数据库系统软件费用。

  

  2.培训实施费:主要是本级预算单位的操作培训和应用系统的安装及系统基础数据的初始设置等工作,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自身情况,既可以组织力量自主实施,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请有关公司完成相关工作。

  

  3.日常运维支持:本级预算单位及各区县财政局内部的运行支持,原则上由各区县财政局自行承担,也可以外聘其他公司来承担相关运行维护支持工作。

  

  4.预算单位原资产卡片数据需导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导入数据模版和接口程序。若预算单位导入数据不能满足数据模版和接口要求,需另行提供数据转换服务工作的,软件实施服务单位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六、数据上报方式

  

  各区县财政局应采用在线报送方式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即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和本市关于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定义数据上报方案,各区县财政局在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接收数据上报方案,并按此方案要求通过财政广域网实现数据报送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具体报送服务器地址及设置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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