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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城镇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城镇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全省就业工作的形势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城镇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援助是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基本就业制度,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帮助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实现就业再就业,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搞好和谐社会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要把做好当前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十分突出的政治任务,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大工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领导当前的就业援助工作,切实把各方面力量动员起来,有效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援助的重中之重,优先对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培训和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四月底初见成效。

  

  二、建立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绿色通道”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建立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政策扶持。要按最高标准享受就业政策。上述人员灵活就业的,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全额予以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其介绍就业成功的,按两类补贴标准的最高标准予以补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政策规定的8万元上限予以放贷;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按政策规定的上限予以补贴。要及时受理、审核和报销各项就业补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使其享受有关补贴。

  

  三、组织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要以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对象,在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服务,确保其及时实现就业再就业。尤其是对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年龄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三十日内为其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四、重点扶持自主创业

  

  要将上述人员纳入自主创业的优先扶持对象,开展各方面的创业服务。特别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优先落实该类人员的贷款需求,帮助、支持其尽快成功创业。

  

  以上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厅将于5月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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