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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2011)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625

515

≥35岁

680

544

51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730

584

51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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