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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三)报名。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四)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七)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八)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统一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矿业权转让人应向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提供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