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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特扶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特扶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要对重点项目进行审价,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整、客观填制《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相关扶持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价复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实施完毕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其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至特扶政策结束止。

  

  附表: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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