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特扶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特扶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要对重点项目进行审价,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整、客观填制《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相关扶持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价复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实施完毕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其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至特扶政策结束止。 附表: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