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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深府〔2010〕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由医疗补助专项经费资助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的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药品基本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许可报销范围,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由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给予医疗补助: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或孤儿补助10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7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补助50%。优抚对象享受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补助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或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临时救助或慈善大病救助等渠道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到本市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证》、《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医疗优惠服务照顾待遇。

  (一)优先项目

  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二)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三)减免项目

  1.减免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床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困难无力支付的,由残疾军人单位或本人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代为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鉴定费从所在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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