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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36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现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稀土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光盘)报送我部。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保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商务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汪涛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指导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对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稀土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各稀土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二)省级环保部门初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稀土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并按时将环保核查自查表、初审情况汇总表、对通过初审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满足“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

  

  (三)复核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资料复核,并组织各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核查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稀土矿采选、冶炼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稀土企业应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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