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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政法字[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 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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