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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接上页]


  (四)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

  

  (五)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六) 市场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需要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真实性。

  

  第二十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及时公布。

  

第四章 市场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意向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类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主承销类会员,可优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创新性业务。

  

  第三十条  主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的、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的,其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对原有及存续期间的债务融资工具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实施频度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或市场成员意见,由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标准为本规则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相关市场成员、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后,可适时调整市场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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