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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各级政府制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推进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取得良好效益,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国残联、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共同建立年通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为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强化依法治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因各种原因未入学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其入学年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登记和统计(即6-14周岁或7-15周岁)。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直接确认登记。 (二)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首先应动员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办理残疾人证,之后予以登记。 (三)暂不具备残疾评定条件的地区,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不自愿办理残疾人证的,特别是轻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可在登记时注明相关情况,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二、主要流程 (一)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工作者、学校教师等,对截止到当年9月10日前,辖区内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核准,填写“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表”(见附件),汇总后报送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未建立残联组织的报送乡(镇)中心学校。 (二)乡(镇、街道)残联或乡(镇)中心学校对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残联。 (三)县级残联对乡(镇、街道)残联或乡(镇)中心学校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核,统一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中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表》,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汇总至地(市)级、省级残联。 (四)省级残联对辖区内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至中国残联。 (五)中国残联、教育部于每年4月30日前,共同印发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通报。 三、任务分工 残联组织:主要负责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提出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建议;协助动员、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动员、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确定就学学校,提供有质量的教育,并通报同级残联;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防止中途辍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协助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残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相互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相关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 (二)各地要认真、负责、细致地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按要求填写调查登记表、录入数据,确保所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逐步建立和完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动态调查统计制度。 (三)地方各级残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做好社会动员与宣传,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省级残联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共同制定本地区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主要流程和相关方面任务分工,统一部署,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至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附件: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表
说明:1、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登记(即6-14周岁或7-15周岁)。 2、未办理残疾人证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情况。其它项目必填,不得空缺。 3、“户口类别”、“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栏在所列选项前“”内打“√”。 4、“家庭住址”栏填写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要具体到村(居)委会。 5、“未入学原因”栏在所列选项前“”打“√”,并同时简要说明具体情况。 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登记表 (中国残联开发台帐数据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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