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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 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学历教育。 3. 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培训机构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可参加教育培训。从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开始,在其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根据就读学校学制确定。 (三)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培训,由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承担。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则上由退役士兵所在的县(市)区承训机构负责。大榭开发区划入北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划入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划入市本级代为培训。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培训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的相关学校,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的退役士兵就读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退役士兵就读鄞州区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大榭开发区的退役士兵就读北仑区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招收退役士兵学员的高等院校名录和招生政策,就读相关学校。 原从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的待遇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退役士兵因专业等原因要求跨区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统筹协调。 (四)招生办法。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要求和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工作,制订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根据招生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经资格审查后,将退役士兵报名的有关材料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由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录取工作。 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省教育厅发布的招收退役士兵学员的高等院校名录及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三、教育培训的机构建设、教育模式、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加强承训机构建设。各地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任务。根据辖区退役士兵的数量及培训专业要求,加大承训机构建设力度。采取依托现有承训机构扩大办学规模、增设专业和新建培训机构等形式,建立健全符合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教学培训体系,确保满足退役士兵培训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