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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2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原月标准(元)调整后月标准(元)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58565772
社会孤老残幼58565772
司法老残58565772
重残无业城镇58565772
农村4680/年5616/年936/年
散居归侨城镇73782790
农村64071878
宽释人员城镇73782790
农村64071878
因公致残知青73782790
纠错人员73782790
摘帽人员73782790
港台回归人员73782790
潘案人员7378279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73782790
起义投诚人员城镇13721540168
农村11421282140
特赦托派1814203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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