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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残联厅[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组织轮椅击剑和射击项目运动员集训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组织轮椅击剑和射击项目运动员集训的通知

  (残联厅[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参加2011年加拿大轮椅击剑世界杯、意大利轮椅击剑公开赛和西班牙射击世界杯,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于2011年3月27日起陆续组织轮椅击剑和射击项目运动员进行集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一)轮椅击剑女队。

  

  集训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4月26日(共计30天)。

  

  报到时间:2011年3月28日。

  

  (二)轮椅击剑男队。

  

  集训时间: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5月17日(共计35天)。

  

  报到时间:2011年4月13日。

  

  (三)射击。

  

  集训时间:2011年3月27日至2011年4月30日(共计35天)。

  

  报到时间:2011年3月27日。

  

  二、地点

  

  (一)中国残疾人体育上海训练基地(轮椅击剑女队)。

  

  (二)中国残疾人体育江苏仙林训练基地(轮椅击剑男队)。

  

  (三)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三、参训人员

  

  (一)轮椅击剑女队。

  

  领队:龚寒晓(上海)

  

  教练员:尤政一(上海)

  

  工作人员:1人

  

  女运动员:5人

  

  姚芳(上海)伍佰丽(上海)边静(上海)邹绪凤(上海)

  

  荣静(江苏)

  

  (二)轮椅击剑男队。

  

  领队:钱黄文(江苏)

  

  教练员:庄杏娣(江苏)

  

  工作人员:2人

  

  男运动员:7人

  

  张蕾(上海)陈依君(上海)叶如意(江苏)胡道亮(江苏)

  

  田建全(江苏)陈超(江苏)段艳飞(云南)

  

  (三)射击。

  

  领队:陈宏博(残体中心)

  

  教练员:王建(河北)王萍(四川)

  

  工作人员:1人

  

  男运动员:3人

  

  董超(四川)倪河东(广东)茹德成(河南)

  

  女运动员:3人

  

  林海燕(北京)张翠萍(河北)田小焱(重庆)

  

  四、联系方式

  

  (一)中国残联体育部。

  

  联系人:王鹏

  

  电话:010-66580285

  

  传真:010-66580285

  

  (二)中国残疾人体育上海训练基地(轮椅击剑女队)。

  

  联系人:张龚燕

  

  电话:021-56987054

  

  传真:021-56987054

  

  (三)中国残疾人体育江苏仙林训练基地(轮椅击剑男队)。

  

  联系人:钱黄文

  

  电话:025-86993663

  

  传真:025-86993663

  

  (四)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人:陈宏博

  

  电话:010-80471922

  

  传真:010-80471922

  

  五、要求

  

  (一)凡入选集训名单的运动员、教练员务必按时到指定训练基地参加集训。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书面报告至中国残联体育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参加下期集训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二)承担集训任务的单位要组成集训领导小组,积极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协调解决集训中发生的问题,并提供良好的食宿、训练场地及器材、后勤等方面的保障。妥善安排运动员训练,注意加强卫生和医疗监督,为集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承担集训任务的单位和集训队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坚决杜绝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集训队工作规范》相关规定。集训队实行领队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各项训练和生活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教练员和运动员日常考核制度,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要在每周周末将队伍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中国残联体育部;要建立例会制度、教练员业务学习及研讨制度,形成良好集训氛围;教练员在集训开始一周内将阶段训练计划上报领队,并由领队上报至中国残联体育部;每名教练员要按时上交周训练计划。

  

  (五)集训经费由中国残联承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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