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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具体支付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政府推进、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强化推进工伤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三)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乡镇、本部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

  

  (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乡镇及部门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县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乡镇、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安委会要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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