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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产业,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郑州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展停车产业的紧迫性近年来,随着郑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机动车迅速增加,现有停车泊位难以满足日常需求,占道停车、违章停车问题突出,成为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事关民生问题,事关郑州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停车场

  (一)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小区建设停车场。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场的已建住宅小区,在遵循不扰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下,鼓励在适当地块建设停车场,用于满足本社区内业主的需要,减少小区车辆对周边道路的占压。

  (二)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配套停车场、开放内部停车场。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除外)按停车场经营条件到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停车场经营手续。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企事业单位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用户签订停车协议,满足相互间的错时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三)鼓励经营性单位配建停车场。酒店、商场等经营性单位配建停车场泊位不足的,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后,可向市规划等部门申请在其建筑物规划红线内、道路红线之外的空余用地建设停车场,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四)鼓励利用闲置地块建设停车场。政府收回的闲置、“烂尾”地块和“进二退三”企业地块,根据规划和停车需要可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暂不符合收地条件的闲置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地面停车场。

  (五)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地单位拟制方案报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和社会投资方组织实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应兼顾人防、防灾避险要求。

  (六)鼓励地铁站配建停车场。新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计入项目成本列支,也可与社会投资方联合建停车场。重点加强换乘站与周边商业、集中居住区停车场的衔接、联通。停车场收益部分归投资方。

  (七)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

  三、优化停车场建设投资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停车产业发展,各司其职,不断优化停车场建设投资环境。市公安机关主管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停车场建设的核准和备案;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确保停车场建设用地需求;市园林局负责绿地下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市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含人防工程)审批配建停车场;市城建委负责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建设质量的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企业纳税情况核定奖励或补助资金;市消防支队负责停车场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市住房保障局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停车场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经营方负责。各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含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带、郑州出口加工区)要加大招商投资力度,把停车场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面落到实处,并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四、新建公共停车场实施优惠政策

  (一)供地政策。凡新建地上停车场,所用土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土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停车场,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地下空间用于停车场建设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3号)执行。公共绿地下建停车场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等,绿地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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