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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1年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反映社会精神风貌和文明进步程度。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战役之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48号)要求,通过集中整治、完善设施、健全机制、长效管理等手段,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和人居环境,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条块结合,县(市)区负责,街镇主抓,社村行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州军分区后勤部、省直机关爱卫会等部门领导担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成立宣传信息组、督导检查组和投诉平台组。

  

  1、宣传信息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日报社、福州广电集团、市爱卫办

  

  由组长单位负责,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纳入今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各类媒体,特别是市属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教育引导功能,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深入实际,精心组织做好每场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市爱卫办负责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线索、素材,协助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督导检查组

  

  成立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导检查组,分别由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水利局六个单位负责。

  

  各督导组按照方案要求,负责督导包干县(市)区的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展情况,督促各县(市)区划定重点整治片区,进行实地明查暗访,及时督促整改。市爱卫办负责收集督导情况并及时通报。

  

  组 别

  责任单位

  督导地区

  

  第一组

  市城乡建委

  福清市 仓山区

  

  第二组

  市市容管理局

  闽侯县 晋安区

  

  第三组

  市卫生局

  永泰县 鼓楼区

  

  第四组

  市环保局

  连江县 马尾区

  

  第五组

  市商贸服务业局

  罗源县 台江区

  

  第六组

  市水利局

  长乐市 闽清县

  

  (三)投诉平台组

  

  组长单位:市信访局

  

  组员单位:市委宣传部

  

  福州市投诉平台依托在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由组长单位负责实时收集群众反映的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经认真甄别后,及时、准确批转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加强与宣传信息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到2011年底,我市力争达到以下具体指标:

  

  (一)垃圾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要求;市容村貌整洁。

  

  --城乡垃圾日产日清,长效保洁;垃圾收集容器密闭,不满溢。

  

  --福州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4%以上;福清、长乐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4%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全市80%的市区、县城集贸市场环卫设施基本配齐,环境卫生符合要求;乡村集贸市场垃圾及时清运率100%。

  

  (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统一处理;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不乱排、不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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