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和严格考场纪律的通知

[接上页]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或无身份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案例分析题的答案使用蓝、黑颜色墨水的钢笔或者圆珠笔书写在答题纸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答题纸,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室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