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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宽政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提高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水土保持能力,推进辽东生态功能区建设,科学合理发展林地经济,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把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作为创造县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大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林业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林牧、林柴、林菌等矛盾;引导山区农民积极发展林地产业,为农民增收开辟新途径;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管好、用好补助资金。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天然林补偿等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三、强化落实,搞好督查。各乡镇政府、林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加强对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加大采伐监管力度。县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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