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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明电[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加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1〕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环明传〔2011〕3号)精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定于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召开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动员部署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

  

  二、会议地点

  

  省分会场设在省政府前大楼二楼电视电话会议室;各市、县、区设分会场。

  

  三、参加会议人员

  

  省分会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环境保护部西北督查中心、省煤炭生产安监局、陕西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西北分公司、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同志及上述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省环境监察局全体人员。

  各市、县、区分会场: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铅蓄电池企业、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范围比照省分会场确定。(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知所辖县、区及有关部门并将参会人员名单一并上报,请各地认真组织好本地分会场的会务工作,确保会场秩序良好)

  

  四、其他事项

  

  (一)请陕西日报社、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派记者参加并报道。

  

  (二)请将参会人员名单于2011年3月25日12时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请省环境保护厅认真做好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

  

  (联系人:柳彦丽 陈 卓;联系电话:029-85429258,85429269,15029226665;传真:029-8542925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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