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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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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价指标

  

  1、完善设施情况:90%以上村镇垃圾、果皮箱、垃圾运输车等环卫设施按要求设置、配齐,周围清洁、无暴露垃圾,定期消杀,基本无蝇;村镇主要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

  

  2、保洁到位情况:全县90%城镇,80%的乡村主要街道每天保洁时间达到8小时,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房前屋后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放,无垃圾落地,无污水横流,垃圾、果皮箱不满溢,沟渠通畅,禽畜圈养,蚊、蝇密度低,未见活鼠。

  

  3、健全制度情况:各县(市)区至少要有4项卫生长效管理制度;群众投诉或媒体反映的问题有记录、有问题处理过程的记录,有结果,有对群众的回访,听取群众意见;有关资料齐全。

  

  4、卫生评比情况:相关资料齐全,有文件、有表彰、有检查评比等记录资料。

  

  5、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农村随机入户调查10户,县城走访20人,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应大于90%。

  

  (四)督导检查

  

  1、督导内容:重点督查设施建设、保洁到位、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检查评比、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2、督查时间:5月21-31日之间。

  

  三、组织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为全民春季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责任主体。负责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内实施全民春季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促指导、分解指标和落实任务。

  

  (二)全民春季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本次活动中对各县(市)区进行对口指导,落实指标任务。

  

  (三)各县(市)区要聘请社会卫生监督员,组织各新闻媒体对“全民春季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监督。

  

  四、督导检查

  

  (一)督导安排。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导检查组依据本方案阶段目标、工作要求、评价方式,对各县(市)区春季城乡环境整洁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抽样方式和数量。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各县(市)区应提供辖区内街道、社区和镇村的名单。

  

  五城区:每个区各抽查街道2个,每个街道抽取社区2个;抽查镇1个(台江区除外),每个镇抽取城乡结合部行政村2个,鼓楼区、台江区各抽取经合社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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