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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中卫工业园区用地审批及基础设施的管理,合理、有序、高效利用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园项目用地严格依据投资、产出确定用地面积。凡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销售收入必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

  

  第二条  用地企业与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后,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选址及供地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然后签订用地协议。

  

  第三条  用地协议一经签订,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工,终止协议,土地另行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第四条  企业具备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须按园区所在地国有荒山、荒滩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缴纳的出让价款扣除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园区相关配套设施由市上统一建设,免收入园配套费。年销售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平整土地;年销售收入8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用地企业自行平整土地。凡入园项目一律接入公用电网,如公用电网用电负荷不足,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架设企业专线,费用由用电企业承担。

  

  第七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核实产出额度,对产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继续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也可采取以商招商,新上项目扩大规模的方式,以达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产出达不到规定要求,又无力再继续投入的企业,按实际产出折算应使用土地面积,多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或由用地企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用地企业按新批准用途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变更手续,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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