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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津统[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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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性

  

  1.项目表填报的项目个数、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标要与活动表填报的相应指标保持协调和匹配。

  

  2.参加项目人员要与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之间保持协调和匹配。

  

  3.科技(研)机构数、机构人员数、机构经费支出和机构仪器设备原价等数据要保持协调和匹配。

  

  4.重点核实科技活动表填报的科技活动经费1000万元以上,科技项目情况表填报项目经费支出比重不到50%的企业数据。

  

  5.核实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其他费用指标超过50%的企业数据。

  

  6.核实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仪器设备、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三者之和超过主营业务收入20%的企业数据。

  

  7.核实r&d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的企业数据。

  

  三、审核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一)审核评估方法

  

  1.比重判断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或固定范围内的科技统计数据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增长速度变化判断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或固定范围内相邻的年度之间科技统计数据增长变化不应过大。

  

  (二)审核评估时间

  

  科技统计数据采取年度评审方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时间为:

  

  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4月15日前

  

  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 5月15日前

  

  (三)审核评估程序

  

  第一步: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进行自审。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将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自审评估报告随年报数据于3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统计局,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自审评估报告随年报数据于3月31日前一并上报市统计局。

  

  第二步: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市统计局对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上报的科技统计年报数据采取随来随审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并将初步评审意见于数据上报后一周内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及各部门。

  

  第三步: 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修正。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审核评估意见进行核查修正,并于一周内将核查修正后数据报市统计局。

  

  第四步:审核评估结果的反馈。市统计局于4月底前将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最终审核评估结果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5月底前将非工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最终审核评估结果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制度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方法进行统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同时继续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结合科技发展政策和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加强对科技综合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工作。对年度间变动幅度超过30%的指标,要查实源头数据,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基层数据的审核,核查每一个指标出现的奇异值。对指标进行排序观察,避免出现搞错计量单位的情况。

  

  (四)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重点关注、监测、核实所属的科技活动规模较大、对本地域数据有影响力的企业或者两年间数据变化幅度较大,尤其是r&d项目、r&d人员经费等r&d指标变化比较明显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本评估办法(试行)自2011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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