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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宽政发〔2011〕16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搞好软环境建设,缓解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通知如下:

  

  对中、小型建设项目,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置审批时一次性收费;对大型建设项目,可以按年度开发量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建设各项收费,全部拿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收取,由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统一把关,确保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县住建局规划科在县财政局签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完费审核表》上填写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年度定位放线面积等信息后,将表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持表到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收费部门窗口缴足应缴费用并经各收费部门盖章同意后,将表交到县财政局窗口审核备案。县财政局在所有收费部门盖章同意的前提下出具《基本建设完费通知单》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持《基本建设完费通知单》和《基本建设项目完费审核表》复印件到县住建局办理验收和确权手续。县住建局凭县财政局出具的《基本建设完费通知单》办理验收和确权手续。

  

  对于各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县审计局每年检查一次,并把检查结果汇报县政府,对于违规行为县政府将作出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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