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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煤装[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7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限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二、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制定情况,煤矿“六大系统”设计方案编制情况。

  

  2.所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完成情况。

  

  3.中央企业和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完成情况;其他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4.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2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中旬至4月底),为煤矿企业自查阶段;第二阶段(5月份),为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此次检查作为推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2.煤矿企业要做好自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加强联合执法。根据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的要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此次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

  

  4.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完善任务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5.认真编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写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建议等),并按附件格式汇总本地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于2011年6月10日前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陈东科,010-64464024、64463954〈带传真〉;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矿井数量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

 

备注

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完成

在建

未建

完成

在建

未建

完成

在建

未建

完成

在建

未建

完成

在建

未建

完成

在建

未建

 

1

国有重点煤矿

 

总数

( )

1类

( )

 

 

 

 

 

 

 

 

 

 

 

 

 

 

 

 

 

 

 

2类

( )

 

 

 

 

 

 

 

 

 

 

 

 

 

 

 

 

 

 

 

 

2

地方国有煤矿

 

总数

( )

1类

( )

 

 

 

 

 

 

 

 

 

 

 

 

 

 

 

 

 

 

 

2类

( )

 

 

 

 

 

 

 

 

 

 

 

 

 

 

 

 

 

 

 

 

3

 

总数

( )

1类

( )

 

 

 

 

 

 

 

 

 

 

 

 

 

 

 

 

 

 

 

2类

( )

 

 

 

 

 

 

 

 

 

 

 

 

 

 

 

 

 

 

 

4

 

 

 

 

 

 

 

 

 

 

 

 

 

 

 

 

 

 

 

 

 

 



  

  注:1类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容易自燃的矿井;2类为除1类外的其他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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