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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福州茉莉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福州茉莉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福州茉莉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福州茉莉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福州茉莉花茶是指产自福州茉莉花茶保护范围内,以福州所产茉莉花和烘青绿茶为原料,按照福州茉莉花茶传统工艺经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茉莉花茶品质特征的茉莉花茶。

  

  第四条  福州茉莉花茶的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等10个县(市)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福州茉莉花茶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每年列出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提出申请,受理合格后统一报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初审,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由市农业局出具的原材料及产品产自福州茉莉花茶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991-2010《地理标志产品福州茉莉花茶》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基地、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受理,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茉莉花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福州茉莉花茶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防伪标志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委托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统一印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发放登记管理和可追溯制度。专用防伪标志的发放由企业提出申请,福州茉莉花茶产业联盟根据企业当年茉莉花和茶叶基地实际面积和产量核定茉莉花茶产量,按照每50g配一枚标志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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