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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五)依法负责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效能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稿;负责牵头起草有关价格法规、规章文稿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 拟订我市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指导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或停止的意见,牵头测算、上报补助金额。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管道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医院制剂、民爆器材等商品价格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监测、调控相关商品价格。 (四)服务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保安服务收费、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卫生防疫收费、重要交通运输价格、普通公路清障服务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中介服务收费。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廉租住房与公有住房租金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租金;负责管理部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两管三线”收费标准;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监测、调控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