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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志愿者发布需求服务信息,进行相关服务培训,对不同的志愿者提出不同的服务要求,分类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如需要开具证明,由服务对象即公园管理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公园管理机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定期统一组织表彰。同时,也可推荐其参加天津市志愿者联合会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市市容园林委公园管理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爱园护绿”志愿者(个人)登记表
附件2 “爱园护绿”志愿者(团体)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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