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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统计法规,拟定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普及教育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办理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处理统计违法案件信访、控告、举报工作;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三)综合统计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全局性统计业务工作。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开展预警监测分析;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编印出版综合性统计年鉴和《福州市情》、《福州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贯彻执行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设;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人口统计处(社会与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劳动工资、科技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协助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邮政等服务业的财务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开展重要的服务业专项调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集中整理服务业统计主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统计局建立与市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专项调查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