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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用地管理 8.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含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征收的)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安置开发规模以外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统一征收。 9.供地方式。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保障房用地划拨供应给村集体组织。经营性用地规模按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确定,通过招拍挂方式有偿供应。安置房需开发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区政府负责监督。为加快项目推进,可参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运作。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10.土地收益管理。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项目责任主体,用于被征地村(居)民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部分拨付相关责任主体,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 五、征收拆迁安置 11.征收拆迁管理。严格依法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确保村(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区政府负责指导村(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拆迁人与村(居)集体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续合法齐全的村(居)民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居)自办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他附属物,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拆迁安置成本。 12.安置标准。村(居)民住宅安置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购买。采取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核算。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由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要求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切实用于村(居)民长期生活保障,不得转让,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特定区域涉及征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13.规费减免。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村(居)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免缴交易费。 六、组织领导 14.强化统一领导。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负责确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村(居)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政策解读、改造方案审批、年度计划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各责任主体要完善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和村(居)民安置专门机构,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15.落实属地责任。市政府与各责任主体签定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推进有计划,完成有时限,管理全覆盖。各区依法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中村拆迁补偿方案制定,负责项目开发建设、村民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监督、群众拆迁过渡及回迁安置组织、房产证办理、回迁安置小区管理等各项工作。 16.规范改造程序。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对建设成本、拆迁安置、资金保障、集约用地、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建设时序、自求平衡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结论,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策划方案批准后,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