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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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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总体计划,统一安排。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各地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与同层次同类别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同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各地要把这一政策抓紧落到实处。

  

  六、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杠杆和补偿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对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或办学的,政府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扶持;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各地在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民办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正确引导,积极帮助社会资本选准投资方向,使社会资本真正发挥效益。同时,要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对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予以处理。在教育强市、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在专业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规范与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八、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把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清理和纠正影响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特别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和行为。要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要积极建立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大力宣传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典型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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