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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查。 (四)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评审。 (五)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内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六)指导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担信息、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机关效能建设;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收件、退件和内部传递,制发规划许可证书;负责规划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负责项目审批监督、跟踪、落实;负责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指导城市规划档案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负责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行政审查、报批、审批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审批;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规划处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建设等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参与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参与编制区域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协调城市专业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的技术指标;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 (五)用地规划处 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城市用地分等级和土地出让的测算;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 (六)建设规划处 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雕塑、景观设计的评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的跟踪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