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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承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订全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九)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 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选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中,涉及原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退休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由市公务员局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