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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落实项目。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尽快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2011年4月底前,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

  

  (2)2011年5月底前,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011年6月底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4)2011年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

  

  (5)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拆迁补偿安置。2011年4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等前期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实施拆迁。2011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设。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2011年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

  

  (三)考核验收。省政府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对各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省辖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省辖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省级配套、奖补资金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之一。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把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省辖市要积极申报,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合作,建立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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