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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辖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省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辖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