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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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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市电政办、市人口计生委,各区(市)人民政府)

  4、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检验、医学影像等的检索、分析、调阅和价格管理等信息化。建设统一的诊疗费用清算系统,实现“先诊疗、后结算”就医模式一卡通。完善区域医疗信息系统与基本药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在医疗机构环节配备、使用及监管信息的实时掌握,达到节约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医改办、市电政办,各区(市)人民政府)

  5、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基金管理、医疗机构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与各类医药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补偿制度的实时、动态更新,广泛推行社会保障卡(也称“市民卡”)一卡通,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公众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电政办、市监察局、市医改办)

  6、公共卫生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以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以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预警预报和决策指挥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7、远程会诊系统。依托卫生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包括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现我市各医院之间以及与国内外高端医院之间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市医疗服务机构诊疗和服务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政办、市医改办)

  (二)整合建设4个共享平台

  1、应用支撑共享平台。依托我市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利用卫生、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现有设备和基础软件资源,适当补充主机服务器、存储设备和基础平台软件,构建云计算中心。通过虚拟化方式,为各部门提供应用支撑基础平台服务和数据存储、整合、管理、交换、查询、分析、挖掘等服务。实现基础软硬件资源的统一管理、按需分配、综合利用,降低各部门系统建设成本和日常运行维护成本。

  (责任单位:市电政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改办)

  2、网络共享平台。将目前的公共卫生、劳动保障、药品监管、计划生育等行业网络纳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形成连接市级所有部门和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全市统一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畅通的基础网络支撑。

  (责任单位:市电政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改办)

  3、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依托全市电子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医药卫生信息化各责任部门应用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并为医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监察、计生等部门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建设市医药卫生信息化电子监察系统。规划建设医药卫生专用信息交换平台,承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交换共享服务。

  (责任单位:市电政办、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物价局)

  4、安全支撑共享平台。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隔离、传输加密、入侵防御、行为审计、病毒防护等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安全设施。按照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要求,依托全市统一的认证授权中心,采用数字证书和市民卡,推行强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访问控制、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安全措施,确保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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